《海南藏族自治州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條例》于2026年6月16日公布,定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條例》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條例所稱清潔能源產業,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綠氫等能源產業和智能電網產業。
海南藏族自治州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條例
(2026年2月8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6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建設,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青海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清潔能源產業,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綠氫等能源產業和智能電網產業。
第三條 發展清潔能源產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規劃引領、創新驅動、協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清潔能源產業應當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統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清潔能源產業發展。
第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工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林草、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數據以及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商務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牧、數據以及氣象等部門根據實際編制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規劃。
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的要求,與上級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電力發展、電網等專項規劃相銜接,明確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目標、產業布局、發展方向、重點任務和保障機制等。
編制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能源產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清潔能源發電基地化、規模化、一體化開發建設的規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對以清潔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電源、電網、負荷、儲能、微電網、增量配電網、綠電直連等綜合能源項目,作為整體統一辦理核準、備案手續。
第十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荒漠化綜合防治和“三北”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將清潔能源開發利用納入荒漠化綜合治理體系。因地制宜,推廣應用集產業發展、生態修復、民生改善為一體的光伏治沙模式,支持以沙漠、戈壁、荒漠為重點的風電、光伏基地和光伏治沙生態修復、光伏生態畜牧業產業發展項目建設,推動荒漠化治理。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
地熱發電及綜合利用相關項目的開發與應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商業建筑等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分布式光伏項目。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產業與制造業、種植業、養殖業、旅游業等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協同增效,生態良性循環。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牧光互補生態牧場建設,建立健全光伏發電企業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的利益聯結機制,開展板上發電、板下種草、板間放羊,推動光伏產業、綠色養殖、生態保護融合發展,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有機統一。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網企業建設電網項目及跨區外送通道項目。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強化自治州內配套電網設施建設,支撐清潔能源發電項目匯集送出,提高電網對清潔能源電源接入和綠色算力、數據中心、清潔能源供暖、電動汽車充換電、農牧區用電等保障能力。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農村地區因地制宜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清潔能源,推動農村能源轉型與鄉村振興協同發展,構建清潔低碳、多能融合的現代農村能源體系。
支持電網企業推進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完善農村電網網架結構,滿足分布式清潔能源接入,促進就近消納。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抽水蓄能、太陽能熱發電、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儲能、熔鹽儲熱、重力儲能、氫儲能等項目開發建設,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多元化儲能體系。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光熱發電規劃布局,培育和發展光熱發電產業,探索構建以光熱發電為基礎電源的源網荷儲一體化系統,充分發揮光熱發電對新型電力系統的支撐調節作用。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綠電制氫項目開發,提高終端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推進綠氫在交通、化工、建筑、儲能等領域應用,加快探索形成有效的產業發展商業化路徑,促進綠氫產業有序發展。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發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供熱的支持政策,合理布局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推廣清潔能源供熱技術。
支持地熱與設施農業、畜牧養殖、溫泉康養、建筑供暖等產業深度協同,開發建設水光熱多能互補一體化項目,推動地熱資源梯級利用、綜合高效開發。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交通、建筑、通信、工業、綠色算力等領域擴大綠色電力應用范圍,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利用綠色電力制造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提升終端用能低碳化電氣化水平,促進終端用能高比例綠色電力替代。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統籌推進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加強充換電設施智能化管理,推動電動汽車參與電力系統互動。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數據中心、高端制造業、高載能產業等項目建設分布式光伏或者探索采用建設清潔能源直供電等方式提升綠電消費比例,推動綠色算力等降低產業用電成本。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動清潔能源電力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綠電認證,支持清潔能源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參與綠電交易和綠證交易。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環境,實施清潔能源產業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工程,推動形成特色優勢產業集群,提升清潔能源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及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結合發展需求和產業技術水平,推動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綠氫等清潔能源產業關鍵技術、關鍵裝備等的科技創新和示范應用,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將清潔能源技術創新項目納入重點支持范圍,促進清潔能源產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的研發應用。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企業在清潔能源產業技術創新中發揮主體作用,推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清潔能源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以清潔能源成套裝備、關聯設備為主的產業鏈建設,推動清潔能源產業鏈協同發展。推進電源、電網、負荷、儲能、風光制氫一體化等項目建設,壯大清潔能源產業。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清潔能源產業園區建設,統籌優化園區規劃布局,推進清潔能源產業集群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園區管理機構建立碳排放管理體系和全綠電消費體系,吸引清潔能源產業鏈項目向園區集聚,打造零碳產業聚集地。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清潔能源產業和數字經濟融合發展,創新綠色電力算力協同機制,合理布局綠色算力產業基地,推進算電協同發展產業園建設,培育壯大綠色算力產業集群。探索開展清潔能源電力直供電試點,支持大數據產業綠色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對綠色算力產業優先安排綠電交易形成的合同電量,鼓勵供電企業實行雙(多)回路供電,通過錯峰供電、負載調整、算電協同等方式,保障綠色算力產業用電需求,降低用電成本。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綠色設計、規范回收、高值利用、無害處置等環節的風電、光伏、儲能等設備循環利用體系,建立健全退役設備處理責任機制,強化資源再生利用能力,穩妥推進設備再制造,依法規范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強化廢棄物回收利用監管,打造清潔能源循環利用產業集聚區。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水利、林草等部門應當建立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保障清潔能源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等合理需求。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配套清潔能源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開發模式,推進土地、供水、道路、集電線路等要素集約化配置,實現資源高效利用。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本級財政狀況以及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情況,合理安排資金支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單獨或者共同發起設立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基金,支持清潔能源產業創新發展。
第三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支持政策,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開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綠色
金融服務。支持清潔能源企業通過股權、綠色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不動產投資信托等方式融資。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與專業咨詢機構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機制,發揮科技援青、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等機制作用,加強清潔能源領域的人才培養和引進,為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宣傳和教育,普及能源節約、低碳發展和綠色消費等相關知識,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工作的監督檢查。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探索建立清潔能源產業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清潔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依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