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就《溫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根據7月發布的關于《溫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反饋看,2026年5月28日-6月30日征求意見期間有關部門未收到任何意見和建議。
《溫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環境衛生、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公安、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海事、海警等 11 個部門的監管職責?!掇k法》針對工程源頭、裝修垃圾、運輸和貯存、處置和利用、全過程智慧監管、監管執法等方面提出了詳細要求。
溫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推進“無廢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規范垃圾產出、運輸、處置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5〕57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及定義
溫州市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包括工程類建筑垃圾和裝修垃圾。
工程類建筑垃圾,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主要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裝修垃圾,是指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消納場所,包含轉運調配場、資源化利用廠(場)、填埋(堆填)處置場,其中填埋(堆填)處置場是指無法利用建筑垃圾的最終處置場所。
二、職責分工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管理;負責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填埋(堆填)處置場所管理;負責城鎮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和電子轉移聯單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銜接;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用地規劃審批等工作;負責國有儲備土地平整利用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的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和房屋建設、拆除、裝修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工作;負責市政和房屋工程土方平衡、垃圾減排等深化設計管理;負責市政和房屋工程減量化專項方案、永臨結合、標化管理等精細化施工管理;負責市政和房屋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和監督管理,依法對建筑垃圾運輸違反公路、水路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和監督管理,依法對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負責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行刑銜接工作,打擊建筑垃圾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造成建筑垃圾污染環境事故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各類建筑垃圾違法行為。
海事部門負責通航水域內建筑垃圾運輸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船舶、船員等通航水域內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海警機構負責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自然保護地海岸線向海一側保護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三、強化工程源頭管理
(一)壓實減量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清晰掌握轄區內建設、拆除和裝修工程項目數量及名稱,制定減量化目標,指導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方案,督促建設單位將目標和要求納入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運輸、利用、處置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項方案和工程造價清單可通過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后共享給相關部門。
(二)實行分類處理。工程施工單位依照相關標準將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置。劃定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選擇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規范運輸車輛進出管理,并按規定對建筑垃圾進行利用、處置。
(三)建立產消匹配機制。在市區建立統籌處置利用機制,按照就近利用原則,實行跨區資源共享。工程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施工單位通過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產消供需模塊與處置利用場所實施資源匹配,選擇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消納及運輸企業,分別簽訂運輸、處置合同,明確需外運處置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和清運工期。
四、規范裝修垃圾管理
(一)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責任區內落實分類投放和專人管理,聘請物業服務人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人負責;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和村居,由社區或行政村負責。其他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無暴露的裝修垃圾,按照規定設置投放點,保持整潔、完好;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責任人職責的,綜合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二)投放點設置要求。住宅小區及集貿市場、商務綜合體等經營場所應指定投放點,行政村實行投放點全覆蓋,可與鄰近村投放點集約設置,具備條件的裝修垃圾投放點宜配置裝修
垃圾收集箱,移動箱體應落實安全標識。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等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可因需設置投放點。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的,應當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確實無法設置的,應當另外指定投放點。
投放點應設置公示牌,公示裝修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管理責任人、聯系電話以及監督電話等信息。
(三)分類投放管理。裝修垃圾應按照可回收類、可資源化利用類以及有毒有害類的分類方式統一規范地進行分類袋裝或捆扎后,投放至指定投放點。轉移裝修垃圾的,移出人應通過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選擇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消納)的單位上門收運。
五、規范運輸和貯存
(一)規范運輸管理。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船舶外觀規格應當符合省市有關標準規定。車輛、船舶要安裝北斗衛星定位系統,接入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鼓勵使用
新能源車輛、船舶運輸建筑垃圾。
(二)轉運調配場所管理。各縣(市、區)應設置至少1處轉運調配場所,由屬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公布場所地址、管理單位、運行時間。堆放區可采取室內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及時遮蔽,堆放高度不宜超過地坪3米。進場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應分類堆放,并設置明顯標識。
建筑垃圾轉運碼頭由屬地政府根據現有城市建設工程分布、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及周邊居民影響等情況進行現場踏勘、綜合評估后設立。
六、規范處置和利用
(一)規范設施運行。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轉運調配場、填埋(堆填)處置場、住建部門對轄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廠(場)實施動態監管,按照《浙江省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與管理導則》要求消納場所運營單位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處置演練,提升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企業開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認證工作,認證結果納入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
(三)拓展建筑垃圾利用路徑。各縣(市、區)林業、環保生態、建設、資規等部門負責挖掘轄區內,可用于土方平衡、 林業用土、環境治理、路基填墊、山體修復、堆坡造景、綠地覆土等方式利用建筑垃圾的堆填利用場所。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建立優先利用清單,納入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
(四)建立跨區域利用處置生態補償機制。原則上建筑垃圾優先在本轄區內利用和處置,消納能力確有富余地區可對口應急支援缺口地區。移出地和移入地政府應簽訂消納協議,明確垃圾種類、消納場所、消納期限及生態補償費用。生態補償資金應專款專用,用于移入地區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交通干道修補、消納場地周邊居民民生改善等方面。
七、實施全過程監管
(一)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體系。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要應用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建立并實施“線上+線下”的日常巡查制度,對本轄區內建設、拆除和裝修工程項目和重點區域季度全覆蓋,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行為。
(二)嚴格落實備案制度。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建設、拆除、裝修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作為備案主體。方案內容應覆蓋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和工程垃圾的處置情況,并與源頭減量方案相符。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施工單位應當將變化情況報送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發現方案內容不齊全、數據不真實的,應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并重新報備。
(三)嚴格落實核準制度。各縣(市、區)應當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建設、拆除、裝修工程項目、運輸企業、轉運調配、利用和處置場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在市區建立統籌處置利用機制,按照就近利用原則,實行跨區資源共享,由移出地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核準。需要跨縣(市)處置的,由移入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出具意見,進入市級統籌的處置利用場所時,須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
對同一項目多次作出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消納)核準的,最新一次作出的核準,應完整涵蓋該項目此前歷次核準的全部有效信息。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
(四)實行智慧聯單。住建、水利、交通、農業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工程施工現場、資源化利用場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轉運碼頭、填埋(堆填)處置場安裝號牌識別、車貨稱重檢測等物聯網監控設備,并督促相關項目、場所與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聯網,自動化產生智慧聯單,記錄車輛出入、裝載、稱重以及建筑垃圾種類等信息。存在因施工現場場地限制因素無法安裝的,應在建筑垃圾外運前向項目所在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免安裝,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環衛主管部門審核,申請結果納入省建筑垃圾監管服務系統。
八、加強監管執法力度
(一)完善聯合執法。完善市縣兩級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與專項執法行動,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違規運輸、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落實“一案三查”。對查處的違法案件,要追溯源頭責任,同步追查源頭工地、運輸企業、消納場所責任;對跨區域傾倒和運輸的違法案件,嚴格落實線索函告和查處反饋機制。
(三)強化行刑銜接。加強建筑垃圾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規范銜接標準和移送程序,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